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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劳动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下列劳动合同无效:(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;(二)采取欺诈、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。无效的劳动合同,从订立的时候起,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,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,其余部分仍然有效。劳动合同的无效,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。”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,并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的条款。签订劳动合同后,用人单位应当把一份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留存。你所在单位的行为虽然违反了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但并不会导致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。你可以同单位协商补签一份劳动合同,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。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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